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8 題
關於管轄競合、合意管轄與定管轄時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告住所與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應以不動產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為最優先管轄法院
- B 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應優先向不動產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之法院起訴
- C 定法院管轄,以原告繳交裁判費時為準。但獲訴訟救助者,不在此限
- D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該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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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制度中,若雙方當事人希望透過彼此的約定來決定由哪一個法院審理紛爭,為了確保這項約定真實明確且未來有據可查,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要求這種約定必須具備什麼樣的外在證明形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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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答對了,就別在那沾沾自喜,把觀念給我刻進腦子裡
選 (D) 只是基本功,沒什麼好誇耀的。針對這一題,你該搞清楚的重點如下:
- 合意管轄:依《民事訴訟法》(Code of Civil Procedure)第 24 條,雙方要指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可以,但別跟我提什麼口頭約定,法律規定得很死,必須以文書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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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管轄權要點
💡 管轄權依起訴時定之,當事人得合意定一審管轄並以文書證之。
| 比較維度 | 法定管轄 | VS | 合意管轄 |
|---|---|---|---|
| 產生依據 | 法律直接規定 | — | 當事人合意約定 |
| 證明方式 | 無須特別證明 | — | 應以文書證之 |
| 審級限制 | 各審級均有適用 | — | 僅限於第一審 |
| 專屬管轄限制 | 專屬優於普通 | — | 違背專屬則無效 |
💬管轄權以起訴時定之,合意管轄僅限一審且不得違背專屬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