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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8 題

關於管轄競合、合意管轄與定管轄時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告住所與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應以不動產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為最優先管轄法院
  • B 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應優先向不動產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之法院起訴
  • C 定法院管轄,以原告繳交裁判費時為準。但獲訴訟救助者,不在此限
  • D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該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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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制度中,若雙方當事人希望透過彼此的約定來決定由哪一個法院審理紛爭,為了確保這項約定真實明確且未來有據可查,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要求這種約定必須具備什麼樣的外在證明形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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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答對了,就別在那沾沾自喜,把觀念給我刻進腦子裡

選 (D) 只是基本功,沒什麼好誇耀的。針對這一題,你該搞清楚的重點如下:

  1. 合意管轄:依《民事訴訟法》(Code of Civil Procedure)第 24 條,雙方要指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可以,但別跟我提什麼口頭約定,法律規定得很死,必須以文書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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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管轄權要點
💡 管轄權依起訴時定之,當事人得合意定一審管轄並以文書證之。
比較維度 法定管轄 VS 合意管轄
產生依據 法律直接規定 — 當事人合意約定
證明方式 無須特別證明 — 應以文書證之
審級限制 各審級均有適用 — 僅限於第一審
專屬管轄限制 專屬優於普通 — 違背專屬則無效
💬管轄權以起訴時定之,合意管轄僅限一審且不得違背專屬管轄。
🧠 記憶技巧:起訴定管轄,合意要文書,競合任你選,專屬不能動。
⚠️ 常見陷阱:誤以為特定管轄(如不動產、侵權地)有法定的優先起訴順位,或誤認管轄判定時點為繳費時。
專屬管轄 應訴管轄 以原就被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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