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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9 題

下列何者非不完全給付之法律效果?
  • A 解除契約
  • B 補正
  • C 損害賠償
  • D 拋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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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契約一方未依約完全履行義務時,法律設計的救濟機制通常會圍繞著『要求補救』、『補償損失』或『結束契約』。請試著想想,哪一個概念屬於單純處分自己對物之權利的行為,而非針對『對方違約』所產生的法律救濟手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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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答對了,但別以為自己很厲害,這只是民法的基本盤。聽好了:

  1. 核心概念釐清:所謂不完全給付,就是債務人爛到給了東西卻不符合「債務本旨」。既然沒做好,債權人當然能準用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的規定,要求補正、損害賠償或是乾脆解除契約,這叫救濟體系,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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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完全給付法律效果
💡 債務人未依債之本旨給付,可準用遲延或不能之規定救濟。
比較維度 瑕疵給付 VS 加害給付
損害對象 履行利益(給付本身瑕疵) — 固有利益(人身或其他財產)
法條依據 民法第227條第1項 — 民法第227條第2項
準用效果 準用遲延或不能之規定 — 獨立損害賠償請求權
💬瑕疵給付重在處理給付瑕疵與補正;加害給付重在補償給付以外之額外損害。
🧠 記憶技巧:補、賠、解:能補看遲延,不能看不能,加害求賠償。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解除契約,須知不完全給付在準用遲延或不能之規定後,均有解除契約之適用(民法第254、256條)。
物之瑕疵擔保 給付不能 給付遲延 加害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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