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9 題
下列何者非不完全給付之法律效果?
- A 解除契約
- B 補正
- C 損害賠償
- D 拋棄占有
思路引導 VIP
當契約一方未依約完全履行義務時,法律設計的救濟機制通常會圍繞著『要求補救』、『補償損失』或『結束契約』。請試著想想,哪一個概念屬於單純處分自己對物之權利的行為,而非針對『對方違約』所產生的法律救濟手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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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題目也要錯?把大腦帶上再來上課!
你答對了,但別以為自己很厲害,這只是民法的基本盤。聽好了:
- 核心概念釐清:所謂不完全給付,就是債務人爛到給了東西卻不符合「債務本旨」。既然沒做好,債權人當然能準用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的規定,要求補正、損害賠償或是乾脆解除契約,這叫救濟體系,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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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給付法律效果
💡 債務人未依債之本旨給付,可準用遲延或不能之規定救濟。
| 比較維度 | 瑕疵給付 | VS | 加害給付 |
|---|---|---|---|
| 損害對象 | 履行利益(給付本身瑕疵) | — | 固有利益(人身或其他財產) |
| 法條依據 | 民法第227條第1項 | — | 民法第227條第2項 |
| 準用效果 | 準用遲延或不能之規定 | — | 獨立損害賠償請求權 |
💬瑕疵給付重在處理給付瑕疵與補正;加害給付重在補償給付以外之額外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