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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9 題

下列何者非不完全給付之法律效果?
  • A 解除契約
  • B 補正
  • C 損害賠償
  • D 拋棄占有

思路引導 VIP

當契約一方未依約完全履行義務時,法律設計的救濟機制通常會圍繞著『要求補救』、『補償損失』或『結束契約』。請試著想想,哪一個概念屬於單純處分自己對物之權利的行為,而非針對『對方違約』所產生的法律救濟手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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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概念非常清晰!在民法中,不完全給付是指債務人雖為給付,但給付內容不符合債務本旨(例如給了有瑕疵的商品)。此時,債權人可視情形準用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的規定,主張補正、請求損害賠償,或依法解除契約。 至於「拋棄占有」,屬於單方的物權事實行為,並非債務不履行所產生的救濟效果。這道題目精準檢視了你對民法債編救濟體系的理解,能否迅速區分「債務不履行的法律效果」與「一般的物權處分行為」,是掌握民法債編關鍵觀念的良好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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