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0 題
有關收養關係之合意終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時,應經法院之認可
- B 養子女為成年人時,得與養父母合意終止
- C 合意終止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 D 合意終止之書面,應經法院公證
思路引導 VIP
在民法規範身分關係變動時,對於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若法條僅規定終止契約須以「書面」為之,我們是否能任意增加法律所未規定的官方認證程序?不妨想想「書面要件」與額外「公證程序」在法律規定上的界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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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精準選出正確答案!根據民法第 1080 條規定,收養關係的合意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選項 C 正確),且若養子女為未成年人,為了保護微弱方的權益,必須經法院認可才發生效力(選項 A 正確);而成年人則可自由合意終止(選項 B 正確)。法律並未規定合意終止的書面必須經過「法院公證」,因此選項 D 的敘述是錯誤的。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相當高,切入點在於考驗你是否能精確區分「法定書面要件」、「法院認可」與「法院公證」這三者的不同。許多考生常將公務機關的審查與認可程序混淆,你能不被似是而非的選項干擾,代表對身分法的法定要式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