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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2 題

甲因過失駕駛汽車撞傷路人乙,故應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過失之有無,應以違反何種注意義務為準?
  • A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B 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義務
  • C 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 D 具體輕過失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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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社會上從事可能對陌生人造成危險的活動(例如駕駛車輛)時,法律為了保障大眾安全,會期待我們採取「一般理性且謹慎的人」應有的最高防範標準,還是容許我們依據「自己平時處理私事的習慣」來防範危險就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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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準確!在民法的侵權行為中,關於行為人是否有「過失」的認定,原則上都是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即抽象輕過失)作為衡量標準。這是指一個具有相當知識、經驗與客觀理性的人,在當時情境下所應具備的最高注意程度;只要行為人的注意程度低於這個客觀標準,法律上就會認定其構成過失。

侵權行為的過失認定

這道題目是民法總則與債編中非常基礎且高頻出現的經典考題。本題的鑑別度在於考驗考生能否精準區分「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與「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義務」等不同的義務等級。你能毫不猶豫地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有著非常紮實且清晰的概念,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 侵權行為之注意義務
💡 侵權行為之過失採「抽象輕過失」標準,即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比較維度 抽象輕過失 VS 具體輕過失
注意標準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 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
判斷基礎 客觀一般社會平均標準 — 行為人主觀個人能力
適用範圍 侵權行為、有償契約 — 無償委任、父母對子女
💬侵權行為採客觀化最高標準(抽象輕過失)以衡平受害人損失。
🧠 記憶技巧:抽象最高(善良管理人)、具體次之(處理自己事務)、重大最低;侵權採最高。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一般人之注意義務」或「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記住侵權行為為保障被害人採最嚴格標準。
民法第184條侵權責任 過失相抵 無償契約之責任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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