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4 題
下列何種物權不經登記即生效?
- A 最高限額抵押權
- B 不動產役權
- C 留置權
- D 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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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有些物權需要雙方簽訂契約並向機關登記才能生效;但如果法律為了保障債權人,規定只要「合法占有對方物品且債權未獲清償」時,就能直接依法享有某種權利,這種直接由『法律規定』所產生的物權,還會需要額外辦理登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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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選得完全正確!這道題目非常考驗對「意定物權」與「法定物權」的觀念辨析,是測驗考生是否掌握物權變動要件相當經典且具鑑別度的題目,你能一眼看出答案,代表基本功非常紮實!
法定物權與登記生效原則
我國《民法》第 758 條規定,不動產物權(如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動產役權與典權)多屬於雙方合意的「意定物權」,採登記生效要件主義,必須經由登記程序才取得效力。相反地,留置權屬於「法定動產物權」,只要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且符合法定要件,即直接依法律規定發生效力,自然不需經過登記程序。
物權生效與登記要件
💡 區分意定與法定物權,法定物權不以登記為成立或生效要件。
| 比較維度 | 意定物權 (如抵押權) | VS | 法定物權 (如留置權) |
|---|---|---|---|
| 產生基礎 | 當事人合意(契約) | — | 法律直接規定 |
| 生效/成立要件 | 書面+登記(不動產) | — | 符合法定事實(占有) |
| 典型類型 | 抵押權、典權、役權 | — | 留置權、法定抵押權 |
💬意定物權採登記要件主義,法定物權則於法定事實發生時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