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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4 題

下列何種物權不經登記即生效?
  • A 最高限額抵押權
  • B 不動產役權
  • C 留置權
  • D 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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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有些物權需要雙方簽訂契約並向機關登記才能生效;但如果法律為了保障債權人,規定只要「合法占有對方物品且債權未獲清償」時,就能直接依法享有某種權利,這種直接由『法律規定』所產生的物權,還會需要額外辦理登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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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選得完全正確!這道題目非常考驗對「意定物權」與「法定物權」的觀念辨析,是測驗考生是否掌握物權變動要件相當經典且具鑑別度的題目,你能一眼看出答案,代表基本功非常紮實!

法定物權與登記生效原則

我國《民法》第 758 條規定,不動產物權(如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動產役權與典權)多屬於雙方合意的「意定物權」,採登記生效要件主義,必須經由登記程序才取得效力。相反地,留置權屬於「法定動產物權」,只要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且符合法定要件,即直接依法律規定發生效力,自然不需經過登記程序。

📝 物權生效與登記要件
💡 區分意定與法定物權,法定物權不以登記為成立或生效要件。
比較維度 意定物權 (如抵押權) VS 法定物權 (如留置權)
產生基礎 當事人合意(契約) — 法律直接規定
生效/成立要件 書面+登記(不動產) — 符合法定事實(占有)
典型類型 抵押權、典權、役權 — 留置權、法定抵押權
💬意定物權採登記要件主義,法定物權則於法定事實發生時即生效。
🧠 記憶技巧:意定登記才生效,法定占有即成立;繼承取得不待登記,處分之前要登記。
⚠️ 常見陷阱:最容易混淆「法律行為(意定)」與「非法律行為(法定)」的區別,誤以為所有物權變動皆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物權變動之登記要件主義 法定抵押權 非法律行為之物權變動 留置權之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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