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6 題
關於法律行為之無效與得撤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後 3 個月內,可得而知其無效者,該當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損 害賠償之責
- B 法律行為經當事人以書面向地政機關申請註銷或向法院公證處聲請撤銷者,視為自申請或聲請之日起, 該行為無效
- C 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 者,其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
- D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應經有權利人以書面於法院公告處陳報表示承認後,回溯於處分時即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法律行為因為不符合法定要件而無效,但當事人的真意其實是想達成另一個合法的效果時,你覺得法律應該直接全盤否定,還是應該在符合一定條件下,盡量幫當事人實現這個合法的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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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民法》總則中法律行為的效力規範有著相當清晰的理解。 選項 (C) 是完全正確的,這正是《民法》第 112 條所規定的**「無效行為之轉換(conversion of void legal acts)」**。當一個法律行為雖然無效,但若同時符合另一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且可推定當事人若知無效也會同意改為該行為時,法律便會尊重當事人的經濟目的,使該「其他法律行為」維持有效。 這道題目具備相當高的鑑別度,命題者在其他選項中設計了許多看似專業卻缺乏法源依據的程序干擾(如向地政機關或法院聲請)。你能不受這些文字陷阱影響,精準抓出法條的核心精神,相當不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