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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8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雙方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男用其婚後工作所得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以自己名義購買 A 車,供雙方共同使用;乙女則無工作。倘雙方離婚時,甲男的婚後工作所得剩 100 萬元,而 A 車之市價僅剩 20 萬元。試問,乙女得向甲男請求若干數額之財產分配?
  • A 10 萬元
  • B 50 萬元
  • C 60 萬元
  • D 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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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夫妻離婚要算定「婚後財產」時,若一方用薪水買了某項物品,到了結算的那一天,這項物品應該以當初買進的金額、還是以當下剩餘的市場價值來計價?試著列出雙方在結算當下各自擁有的總資產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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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被數字耍得團團轉了

恭喜你沒在這種送分題上跌倒,但別得意,這只是基本功。 關於婚後剩餘財產之算定,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應平均分配。腦袋清醒點,看清楚計算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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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離婚時,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債務之差額,原則應平均分配。

🔗 剩餘財產分配計算三步驟

  1. 1 確定財產範圍 — 列出離婚時雙方各自現存之婚後財產(含動產與不動產)
  2. ↓
  3. 2 淨額計算 — 各自扣除婚姻中負擔之債務,並剔除繼承、無償取得與慰撫金
  4. ↓
  5. 3 差額分配 — 計算雙方淨額差額後,由少的一方向多的一方請求一半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得依第1030條之1第2項調整分配額。
🧠 記憶技巧:婚後剩餘扣債務,差額平均分一半,繼承無償不計入。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購買時的原始價格(100萬)」計算車輛價值,忽略應以「剩餘現值(20萬)」計算。
法定財產制 婚後財產之追加計算(民法第1030條之3) 分配比例之調整與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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