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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8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雙方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男用其婚後工作所得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以自己名義購買 A 車,供雙方共同使用;乙女則無工作。倘雙方離婚時,甲男的婚後工作所得剩 100 萬元,而 A 車之市價僅剩 20 萬元。試問,乙女得向甲男請求若干數額之財產分配?
  • A 10 萬元
  • B 50 萬元
  • C 60 萬元
  • D 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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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夫妻離婚要算定「婚後財產」時,若一方用薪水買了某項物品,到了結算的那一天,這項物品應該以當初買進的金額、還是以當下剩餘的市場價值來計價?試著列出雙方在結算當下各自擁有的總資產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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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剩餘財產之算定

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如離婚)時,夫妻雙方之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其差額。計算時須注意,財產價值應以離婚結算時的實際價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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