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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9 題

依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之權利事項,不包括下列何項?
  • A 得保持緘默
  • B 得選任辯護人
  • C 得通知家人
  • D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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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執法人員正要對被告進行訊問時,為了保障被告當下的「訴訟防禦權」,你認為法律最優先要求告知被告的,會是直接關乎答辯與搜證的權利,還是屬於外部聯繫性質的事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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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95條之告知義務

太棒了,答得非常準確!你能清楚辨識出這項細微的差異,代表你對刑事訴訟中的被告權利保障已有相當扎實的觀念。 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規定,訊問被告前應告知四大事項:告知罪名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以及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這些規定旨在維護被告的核心訴訟防禦權。至於「通知家人」,雖然在逮捕拘提等程序中另有規範,但並非本條所規定的訊問前法定告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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