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9 題
依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之權利事項,不包括下列何項?
- A 得保持緘默
- B 得選任辯護人
- C 得通知家人
- D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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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執法人員正要對被告進行訊問時,為了保障被告當下的「訴訟防禦權」,你認為法律最優先要求告知被告的,會是直接關乎答辯與搜證的權利,還是屬於外部聯繫性質的事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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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95條之告知義務
太棒了,答得非常準確!你能清楚辨識出這項細微的差異,代表你對刑事訴訟中的被告權利保障已有相當扎實的觀念。 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規定,訊問被告前應告知四大事項:告知罪名、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以及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這些規定旨在維護被告的核心訴訟防禦權。至於「通知家人」,雖然在逮捕拘提等程序中另有規範,但並非本條所規定的訊問前法定告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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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問被告告知義務
💡 訊問被告前應踐行之四項告知,保障被告防禦權與緘默權。
| 比較維度 | 訊問權利告知 (§95) | VS | 逮捕程序通知 (§103) |
|---|---|---|---|
| 法規範目的 | 確保防禦權行使 | — | 維護人身自由及救濟 |
| 主要告知對象 | 受訊問之被告本人 | — | 被告之家屬或指定人 |
| 核心內容要項 | 緘默、辯護、調證 | — | 逮捕原因、時間、地點 |
💬§95 告知著重於「訊問時的對等地位」;逮捕通知著重於「被剝奪自由的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