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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1 題

下列何者就審判中之刑事案件,無卷證資訊獲知權?
  • A 辯護人
  • B 被告
  • C 證人
  • D 自訴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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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審判中,賦予特定人員閱覽卷證資料的權利,主要目的是為了讓誰能夠進行「權益防禦或訴訟主張」?如果是單純被傳喚來交代自己親眼所見事實、不涉及個人防禦權利的人,是否有檢閱全案卷證的必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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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準確!這題考查的是刑事訴訟中「卷證資訊獲知權」的保障對象。 訴訟主體的防禦權保障 在刑事審判程序中,為了落實武器平等與訴訟防禦權,辯護人、被告皆依法享有檢閱或獲知卷證資訊的權利(參照《刑事訴訟法》第33條)。相對地,證人僅是單純出庭陳述自己親見親聞事實的訴訟第三人,並不負擔訴訟上的攻擊或防禦任務,因此自然無權要求獲知或檢閱案件卷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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