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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2 題

偵查中檢察官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應自拘提或逮捕時起幾小時內,聲請法院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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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公權力依法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如拘提或逮捕)時,為了防止檢警機關過度扣留被告,憲法與法律特別設定了極為嚴格的黃金救濟時間,規定原則上不得超過「一晝夜(一整天)」的時間就必須送交法院審查。請你思考看看:若將這個保障人權的「一天」時間單位換算成小時,會是多少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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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保障與法定時限

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 依據我國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personal liberty)的精神,以及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2 項的具體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若認為被告有羈押之必要,至遲應於拘提或逮捕時起 24 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羈押。這個時間包含了警方詢問與移送的時間,是防止公權力無期限限制人民自由的重要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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