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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6 題

關於貪污治罪條例所定行賄罪(即交付賄賂)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無論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均設有處罰
  • B 行賄罪之成立,只包括交付財物,所以性招待不包括在內
  • C 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才有處罰,如果交付賄賂,但公務員沒有違背職務,行賄者沒有刑責
  • D 犯行賄罪,情節輕微,而其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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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看,如果民眾為了讓公務員「依法辦理、加速流程」而私下提供好處,這種行為是否依然會破壞公務執行的廉潔性?法律對於這種『公務員做本分內的事卻給予好處』的情形,態度會是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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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的行賄罪處罰架構

恭喜你精準命中答案!這題考查的是《貪污治罪條例》(Statute for Punishment of Corruption)中對行賄罪(active bribery)的完整規範。過去舊法或一般觀念常以為只有請公務員「違法辦事」才算行賄,但現行條例第 11 條已明確規定,無論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均設有處罰規定,因此選項 (A) 的敘述完全正確。

選項迷思與金額門檻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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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貪污治罪行賄罪要件
💡 貪污條例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之行賄均定有處罰。
比較維度 違背職務行賄罪 VS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法條依據 第11條第1項 — 第11條第2項
公務員行為 違反職務上之義務 — 法定職務範圍內行為
刑度輕重 較重(1~7年) — 較輕(3年以下)
客體範圍 賄賂或不正利益 — 賄賂或不正利益
💬自100年起,無論公務員是否違法辦理,對其行賄皆屬犯罪行為。
🧠 記憶技巧:職務內外皆有罪,財物不正利益均算數,五萬以下才減輕。
⚠️ 常見陷阱:易誤認「不違背職務行賄」無罪,或將減刑門檻(5萬)與貪污條例收賄之15萬門檻混淆。
不正利益之定義 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職務上行為之對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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