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6 題
關於貪污治罪條例所定行賄罪(即交付賄賂)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無論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均設有處罰
- B 行賄罪之成立,只包括交付財物,所以性招待不包括在內
- C 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才有處罰,如果交付賄賂,但公務員沒有違背職務,行賄者沒有刑責
- D 犯行賄罪,情節輕微,而其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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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看,如果民眾為了讓公務員「依法辦理、加速流程」而私下提供好處,這種行為是否依然會破壞公務執行的廉潔性?法律對於這種『公務員做本分內的事卻給予好處』的情形,態度會是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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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的行賄罪處罰架構
恭喜你精準命中答案!這題考查的是《貪污治罪條例》(Statute for Punishment of Corruption)中對行賄罪(active bribery)的完整規範。過去舊法或一般觀念常以為只有請公務員「違法辦事」才算行賄,但現行條例第 11 條已明確規定,無論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均設有處罰規定,因此選項 (A) 的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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