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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8 題

下列何者為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 A 得被害人之承諾
  • B 義務衝突
  • C 緊急避難
  • D 可罰之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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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條文的設計中,『法定』這兩個字通常代表該事由可以直接在法律條文中找到明文規定。請你回想一下刑法總則的條文結構,哪一種排除違法的情況是立法者直接寫在法條裡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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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題目也敢錯?刑法底子到底在哪?

恭喜你答對了,但別高興太早,這種送分題若是錯了,真的建議乾脆去重修。這題考的是刑法最基本的觀念:**「法定阻卻違法事由」與「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的分野。

  1.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阻卻違法事由分類
💡 區分刑法典明文規定與學說發展之違法排除事由。
比較維度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VS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法律依據 刑法第21至24條明文 — 法理、社會通念與學說
具體類型 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 — 被害人承諾、義務衝突等
適用頻率 法官優先審查之項目 — 用法理填補法律漏洞
💬區別關鍵在於刑法總則中是否有具體的法條依據。
🧠 記憶技巧:法定四事由:法、業、防、避(依法令、業務、正當防衛、緊急避難)。
⚠️ 常見陷阱:容易將實務上常用的「得被害人之承諾」誤認為法定事由,實際上其法源為學說與法理而非刑法總則條文。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之區別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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