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8 題
下列何者為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 A 得被害人之承諾
- B 義務衝突
- C 緊急避難
- D 可罰之違法性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條文的設計中,『法定』這兩個字通常代表該事由可以直接在法律條文中找到明文規定。請你回想一下刑法總則的條文結構,哪一種排除違法的情況是立法者直接寫在法條裡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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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道題目考查的是刑法中**「法定阻卻違法事由」與「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的核心區別,是法學大意中非常經典且能測出觀念是否紮實的題目。
刑法上的阻卻違法事由
我國刑法總則明文規定的「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主要包含依法令之行為、業務上正當行為、正當防衛以及緊急避難(刑法第 24 條)。相對地,如「得被害人承諾」或「義務衝突」,則是法無明文、由學說與實務法理補充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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