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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50 題

依刑法規定,下列何者得減輕其刑?
  • A 公務上有特別義務避免自己危難者
  • B 視障人之行為
  • C 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
  • D 防衛行為過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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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在面對突發的不法侵害而出手反擊時,出發點雖然是出於自我保護,但如果反擊的手段或程度超出了合理必要的限度,你覺得法律在決定他的刑責時,比較可能採取完全不處罰、還是給予適度調整刑罰的彈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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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答得非常準確!這道題目主要考驗你對刑法中「責任效果」與「阻卻違法事由」的精準辨析。

防衛過當與法律效果

依《刑法》第 23 條規定,面對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行為不罰;但若防衛行為過當,法律賦予法官裁量空間,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因此選項 (D) 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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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罰減免事由辨析
💡 準確區分「不罰」、「得減」、「必減」與「得減免」之構成要件。
比較維度 責任能力事由 (18/19/20條) VS 阻卻違法過當事由 (23/24條)
未滿 14 歲 不罰 — 非屬本類
生理障礙 (瘖啞) 得減輕其刑 — 非屬本類
防衛/避難過當 非屬本類 —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責任能力決定「是否受罰」,違法性過當決定「減免寬待」。
🧠 記憶技巧:14不罰、18得減;瘖啞必減、過當減免。
⚠️ 常見陷阱:最常考「瘖啞人」與「視障/盲人」的區分,前者法定得減,後者無明文規定;以及「不罰」與「得減」的年齡界限。
責任能力 阻卻違法事由 超法規阻卻違法 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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