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50 題
依刑法規定,下列何者得減輕其刑?
- A 公務上有特別義務避免自己危難者
- B 視障人之行為
- C 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
- D 防衛行為過當者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在面對突發的不法侵害而出手反擊時,出發點雖然是出於自我保護,但如果反擊的手段或程度超出了合理必要的限度,你覺得法律在決定他的刑責時,比較可能採取完全不處罰、還是給予適度調整刑罰的彈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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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答得非常準確!這道題目主要考驗你對刑法中「責任效果」與「阻卻違法事由」的精準辨析。
防衛過當與法律效果
依《刑法》第 23 條規定,面對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行為不罰;但若防衛行為過當,法律賦予法官裁量空間,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因此選項 (D) 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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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減免事由辨析
💡 準確區分「不罰」、「得減」、「必減」與「得減免」之構成要件。
| 比較維度 | 責任能力事由 (18/19/20條) | VS | 阻卻違法過當事由 (23/24條) |
|---|---|---|---|
| 未滿 14 歲 | 不罰 | — | 非屬本類 |
| 生理障礙 (瘖啞) | 得減輕其刑 | — | 非屬本類 |
| 防衛/避難過當 | 非屬本類 | — |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責任能力決定「是否受罰」,違法性過當決定「減免寬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