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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5年 [執行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甲 1 至甲 30 共 30 人,搭乘 A 遊覽車公司(以下簡稱 A 公司)所有,由司機乙駕駛之遊覽車,前往武陵農場賞櫻。途中,因乙疲勞駕駛,遊覽車不慎擦撞山壁,翻落山谷,造成甲 1 至甲 30 分別受有輕重傷。於是甲 1 至甲 30 根據選定當事人之規定,選定甲 1、甲 2、甲 3 為原告,列 A 公司及乙為共同被告,本於侵權行為之規定,起訴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甲 1 至甲 30 之損害。請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在訴訟進行中,甲 1 因病死亡,本件訴訟是否即生當然停止之效果?(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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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事實梳理:訴訟進行中,三位選定當事人之一的甲1因病死亡。
  2. 🔍 爭點辨識: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死亡會導致訴訟當然停止,但「選定當事人」是否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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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多數選定當事人中之一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時,是否適用一般當事人死亡致訴訟當然停止之規定?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小題 (一)

本件被選定人在起訴狀上,如僅列甲 1、甲 2 為原告,而未列甲 3,法院應如何處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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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事實梳理:甲1至甲30選定了三人(甲1、甲2、甲3)為選定當事人,但在起訴狀上卻只列了甲1、甲2,漏掉了甲3。
  2. 🔍 爭點辨識:多數被選定人是否必須「共同」起訴?如果漏列其中一人,訴訟程式是否有瑕疵?法院應該直接駁回,還是應該先給予補正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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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被選定人有數人時,是否必須全體一同起訴?若僅有部分被選定人起訴,法院應如何處理?此涉及選定當事人之訴訟實施權性質與法院闡明權之行使。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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