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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5年 [執行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將 A 機器一台出賣給乙,價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機器已經交付,但乙迄未支付價金。於是,甲對乙發出存證信函,要求解除買賣契約,返還 A 機器,但乙均置之不理。於是甲列乙為被告,主張買賣契約已經解除,先位聲明乙應返還 A 機器;倘如法院認為買賣契約解除未發生效力,則後位聲明乙應給付 100 萬元。請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本件訴訟法院認為先位聲明有理由或無理由時,各應如何判決?(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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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事實梳理:先位聲明是「返還機器」(基於契約解除);後位聲明是「給付100萬」(基於契約有效)。法院分別在認定先位有理由、無理由時該怎麼判。
  2. 🔍 爭點辨識:預備合併中,先位勝訴與先位敗訴對後位聲明的具體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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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測驗法院在客觀預備合併訴訟中,面臨先位聲明勝訴或敗訴時,如何具體下達判決,特別是對後位聲明之處理。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小題 (一)

訴之客觀合併中之預備合併,法院應「合併辯論、依序裁判」,請說明其意涵。(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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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事實梳理:題目要求解釋訴之客觀合併中「預備合併」的審理原則——「合併辯論、依序裁判」。
  2. 🔍 爭點辨識:這是一題純理論題,測驗考生對預備合併制度目的與法院審理程序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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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考查訴之客觀預備合併中,法院進行審理與裁判之基本法理與操作原則。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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