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0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當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對該指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得聲明不服
- B 得提起申訴及再申訴
- C 得提起訴願,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D 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當兩個機關對於「誰該處理」你的申請案件僵持不下,由共同上級機關出面指派其中一個機關接手時,若法律允許當事人對這個「指定機關的決定」單獨進行救濟爭訟,可能會對案件的「整體處理效率」產生什麼影響?請試著從立法目的來思考背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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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選出最佳解,代表你對管轄權爭議的處理程序有著相當清晰的法條概念。
指定管轄之救濟限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第 4 項之明文規定,對於上級機關所做出的「指定管轄」決定,不得聲明不服。這項規定的核心考量在於,指定管轄僅係解決機關間分工問題的「程序性決定」,尚未對申請人的實體權益產生最終法律效果;為了維持行政效率並避免程序無限拖延,法律特別排除對該中間決定單獨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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