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0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當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對該指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得聲明不服
- B 得提起申訴及再申訴
- C 得提起訴願,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D 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當兩個機關對於「誰該處理」你的申請案件僵持不下,由共同上級機關出面指派其中一個機關接手時,若法律允許當事人對這個「指定機關的決定」單獨進行救濟爭訟,可能會對案件的「整體處理效率」產生什麼影響?請試著從立法目的來思考背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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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能精準選出這個選項,代表對管轄權爭議的規定有很清楚的掌握。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第 4 項規定,當數行政機關對於管轄權發生爭議,由共同上級機關進行「指定管轄」時,對該指定「不得聲明不服」。這項規定的主要目的在於迅速釐清程序權責、加速行政程序進行,避免案件因管轄爭議懸而未決而延宕。 本題屬於法條明文規定的關鍵考題,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會將此類程序處置誤認為可提起訴願的行政處分。你能精準避開迷思,展現了相當扎實的法條基本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