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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關於公務員兼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之教學工作者,無須經服務機關同意,但應報經服務機關備查
  • B 公務員依法令兼任他項公職者,不得兼薪
  • C 公務員須經服務機關同意,始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
  • D 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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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想看:當公務員利用「下班時間」發揮「個人才藝」獲得合理報酬,且完全不影響本職時,法律為了平衡公務監督與個人正當權益,對這類純粹個人權益的干預程度,會需要達到「機關事前許可(同意)」的程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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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判斷非常精準!《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對兼職原則上採取嚴格管制,但針對公務員於「法定工作時間外」憑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的情形(如寫作、繪畫等正當利益),法規特別保障個人權益,明確規定無須經服務機關同意。因此選項 (C) 誤植為「須經同意」,正好點出了錯誤所在。

公務員兼職監督程度的精細區分

這道題目非常有鑑別度,關鍵切入點在於能否精準區分「事前許可(同意)」、「事後備查」與「無須機關干預」三者的不同適用情境。你能敏銳抓出選項中對才藝表現的過度管制限制,代表你對修法後的兼職規範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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