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機關對公務員所為下列何種措施,非屬公務人員考績法明定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
- A 免職處分
- B 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 C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
- D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丁等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要對公務人員做出處分時,法律通常會要求在程序上先聽聽當事人的說明。請思考看看:機關對於「會直接剝奪公務員身分或重大懲戒」的決定,與「影響相對較輕」的決定相比,哪一種狀況在法律上更需要明定預先給予陳述意見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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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恭喜你精準命中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公務人員考績法》中關於「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法定事由。
公務人員考績法之程序保障
依據該法第 13 條與第 14 條規定,考績委員會對於擬處以「免職」、「一次記二大過」或考績考列「丁等(依法應予免職)」等對公務員權益產生重不利益之處分時,法規均明定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相反地,考列「丙等」雖屬較不理想之考績,但考績法中並未明文將其列為預先給予陳述意見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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