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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法之處分種類?
  • A 申誡
  • B 記過
  • C 罰款
  • D 停職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位公務員涉嫌重大違失時,為了避免他在調查期間繼續行使職權,機關可能會先「暫時停止」其職務。請思考看看:這種「調查期間的暫時性措施」,與調查確定後所給予的「最終法律處罰」,兩者在法律性質上有什麼根本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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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命中答案!你能清楚辨識出「停職」不屬於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的懲戒處分,代表你對公務員法制的觀念非常清晰。

實體懲戒處分與程序性保全措施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規定,法定的懲戒處分包含免除職務、撤職、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與申誡等。而停職屬於懲戒程序進行中,為了防止危害擴大或妨礙調查所採取的「程序性保全處分」(暫時停止職務),並非審理後所發出的「終局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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