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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物提供公用之方式,限於行政處分
  • B 公物之標的,不限於單一有體物
  • C 水為公物
  • D 公物之所有權人,不限於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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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有一條私有巷道已經開放在地居民自由通行數十年,但行政機關從未對這條巷道發布過任何書面決定,這條巷道在法律上是否仍具備供公眾通行的性質?這說明公物的形成一定只能靠簽發行政文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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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的成立與法律性質

公物(public things)係指直接供公務或公眾目的使用的物。公物提供公用之方式相當多元,除了透過行政處分(如指定某道路為公用道路之一般處分)外,亦可透過事實上之利用(例如私有土地形成既成道路之公用地役關係)或法律直接規定(如水資源等天然公物),因此絕非「限於行政處分」。此外,公物之所有權可歸屬於私人,標的也不限於單一有體物,其餘選項敘述均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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