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關於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處分之無效,須經法院判決,行政機關不得依職權確認
- B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發生效力
- C 一般處分原則上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
- D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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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行政行為本身存在極為明顯且重大的瑕疵時,你認為做出該行為的行政機關,自身是否有權力主動釐清並宣告該行為的效果?還是必須強制透過法院判決才能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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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地抓出了選項中的錯誤觀念。
行政處分無效之確認機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規定,行政處分若具備重大明確瑕疵而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因此,無效之確認並不以法院判決為必要條件,選項 (A) 的敘述顯然錯誤。至於書面處分與一般處分之生效時點,以及無效處分自始不生效力(第 110 條),皆屬正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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