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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以書面通知相關人陳述意見,但未課予行為義務,該通知行為之性質為何?
  • A 行政契約之意思表示
  • B 不具法律效果之程序行為
  • C 多階段行政處分
  • D 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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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收到行政機關的一張通知書時,試著思考:這張紙是「直接決定並改變了你的權利義務」,還是「只是為了後面要做的決定,先邀請你提供資訊」呢?這兩種情況對法律效果的影響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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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剖析:行政程序行為之法效果判斷

非常出色!你精準抓住了行政法中「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Disposition)」與「程序行為」的核心差異。 本題的關鍵切入點在於**「是否直接對外產生法律效果」。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39 條通知相關人陳述意見,性質上是為作成最終決定前的準備手段;題幹更特別強調「未課予行為義務」,顯示該通知僅為事實告知與程序輔助,並未對民眾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拘束或規制效力,因此屬於不具法律效果之程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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