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關於行政罰法規定之沒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遭行政機關裁處沒入之物,在受處罰者如期改善後,行政機關應返還受處罰者
- B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亦有可能被行政機關裁處沒入
- C 人民之所有物遭行政機關裁處沒入,行政機關無須給予物之所有人損失補償
- D 得沒入之物,若已因火災而燒毀殆盡,行政機關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違法行為人遭受行政機關裁處「沒入」處分時,這項處分的本質是屬於「暫時保管物品以促使其改善」,還是「剝奪該物所有權以懲戒違法」?如果這是一種懲罰,事後的改善行為是否能抵銷過去已成立的違法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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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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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沒入」在《行政罰法》中屬於裁罰性的不利處分,其法律效果是永久剝奪物之所有權並移轉為國有,與暫時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截然不同。因此,縱使受處罰者事後如期改善,當初成立的裁罰效果並不會消失,行政機關無須且不得將沒入物返還,選項 (A) 的敘述確實錯誤。 這道題目考驗對「沒入」法理性質的理解,並同時測驗了物之追徵(第 23 條)、非受處罰者物之沒入(第 22 條)等規定。考生極易將「裁罰性沒入」與「保全性扣留」混淆,你能精準辨識出兩者本質的差異,代表對行政罰體系的掌握相當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