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9 題
關於行政罰之裁處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罰之裁處權期間為 3 年
- B 裁處權期間,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 C 裁處權期間經過後,行政機關雖仍可裁罰,但相對人得拒絕繳納
- D 同一行為如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行政機關仍得裁處行政罰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處罰民眾的「法定限期」屆滿時,這項「國家裁罰的權力本身」會發生什麼變化?這跟私人間借錢超過消滅時效(債權仍在,僅獲得拒絕還錢的抗辯權)有何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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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這題的關鍵在於能否精準區分公法上的裁處權消滅與民法上的消滅時效抗辯。
裁處權的法律效果
依《行政罰法》第 27 條規定,行政罰裁處權因 3 年期間經過而消滅。公法上的消滅是實體權利的徹底喪失,一旦期限屆滿,行政機關就完全不得再作成裁罰;選項 (C) 誤將其描述為民法上「權利仍存在,僅相對人取得抗辯權(得拒絕繳納)」的概念,因此敘述錯誤,正是本題的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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