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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 題

下列何者違反行政程序法中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之要求?
  • A 上級行政機關就下級機關之法規命令規範內容進行釋示
  • B 行政機關作成核准建築許可處分,附記於必要時將進行許可變更
  • C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並未逐一列出處分相對人姓名,僅說明處分相對人之一般性特徵
  • D 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時,將不確定法律概念作為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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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給予人民某種權利或許可時,如果同時保留了「未來在抽象、不具體的情況下可隨時更改」的權限,你認為人民是否有辦法預期自己權益的保障程度?這是否符合法律對行政行為必須講求的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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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能正確選出選項,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中的「明確性原則」有著透徹的理解。 明確性原則的實務應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行政機關若在處分中僅抽象載明「於必要時」得變更許可,缺乏具體客觀的判斷標準,會讓人民無法預估未來的權益變化,確實違反明確性原則。相對地,說明處分相對人之一般性特徵屬於合法之「一般處分」;而在具備可審查性與可預見性下,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進行法規釋示皆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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