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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人民逾期不履行行政處分課予之義務,下列何種情形,其強制執行係由原處分機關為之?
  • A 限期命人民繳納罰鍰,義務人逾期不繳納
  • B 限期命人民繳納怠金,義務人逾期不繳納
  • C 限期命人民繳納代履行費用,義務人逾期不繳納
  • D 限期命人民改善營業處所之噪音,義務人逾期不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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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人民未履行行政處分的要求時,法律會依據處分內容是「要人民繳納金錢」還是「要人民履行某個特定行為(如改善現狀)」來劃分執行機關。請你思考一下:對於要求人民『履行特定行為』的義務,通常是由熟悉該領域專業的原處分機關親自處理,還是會移交給專門追討金錢欠款的專責機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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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金錢給付與行為義務之執行分工

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準確!你能順利選出正確答案,代表對《行政執行法》中關於「執行機關權限劃分」的核心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4 條規定,行政執行原則上由原處分機關為之;但若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時則例外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選項 (A) 罰鍰、(B) 怠金、(C) 代履行費用皆屬於「金錢給付」,因此應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唯有 (D) 限期改善噪音屬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故回歸原則由原處分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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