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對於人民不履行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所負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下列何者為間接強制之方法?
- A 強制拆除違章建築之行為
- B 進入有立即危險之住宅進行檢查
- C 對無故不履行義務之義務人處以怠金
- D 扣留足以產生危害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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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想要促使人民履行義務,如果選擇「不直接動用物理力量去強制執行或替他完成」,而是「透過給予負擔、在心理與經濟上施加壓力」來督促義務人自動履行,這種著重於心理促成的執行手段,在法律分類上屬於哪一種強制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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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方法
當人民不履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時,依《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規定,執行方法分為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所謂「間接強制」,是指行政機關不直接施加實體物理力量,而是透過經濟上的心理壓力督促義務人自動履行,其中**處以怠金(coercive fine)**即為最典型的間接強制手段(第 30 條)。相對地,(A) 強制拆除屬代履行或直接強制,(B) 與 (D) 則多屬即時強制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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