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行政處分
- B 應由具法制專業人員擔任聽證主持人
- C 舉行聽證前應舉行預備聽證
- D 預備聽證之進行應作成紀錄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在正式聽證前,先召集相關人員釐清爭點與整理證據時,為了確保後續正式聽證時有據可循、程序公開透明,你認為這個預備性的會商過程,法律會要求行政機關留下什麼樣的正式紀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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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程序的法條精髓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58 條規定,預備聽證之進行「應」作成紀錄,這能確保聽證前的爭點整理有案可稽。而選項 (A) 機關只需「斟酌」聽證紀錄,非完全受其拘束(第 108 條);選項 (B) 主持人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未規定須具備法制專業;選項 (C) 預備聽證為「得」舉行而非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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