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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甲向縣政府檢舉鄰人乙所有建物為違章建築,縣政府認定為違章建築,並將核定違章建築通知書及拆除通知書函送乙,甲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縣政府申請複製該案違建查報紀錄及拆除通知簽文所有檔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獲知甲之申請案後,得向縣政府請求交付檢舉人之個人資料,以便溝通
  • B 甲得逕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命縣政府提供拆除通知書
  • C 違建查報紀錄及拆除通知簽文檔案,為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之擬稿或準備作業,原則上依法得不予提供
  • D 甲對於縣政府駁回其資訊公開請求決定,依法應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命其提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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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還在內部討論、起草公文時,如果這些尚未拍板定案的內部擬稿直接公開給外界,可能會對公務人員的決策過程造成什麼影響?法律為了確保行政機關能獨立、坦率地進行內部討論,通常會制定怎樣的公開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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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精準掌握了《政府資訊公開法》的核心重點!這題非常考驗對行政機關內部資訊公開界限與行政救濟程序的理解。

內部決策準備作業之限制公開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行政機關在作成意思決定前的內部作業擬稿或準備作業(例如本題的違建查報紀錄及拆除簽文),為了保障公務員內部討論與決策的獨立性與客觀性,原則上得不予提供,因此選 (C) 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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