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下列何者並無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
- A 7 歲之學童
- B 受監護宣告之失智老人
- C 國立大學總務處
- D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中,要能在行政程序中成為獨立的主體(擁有當事人能力),該組織必須具備獨立的法律地位或對外發文的權限。請試著想想看:一個組織內部的『科室』或『處室』,與『組織本身』相比,能否獨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行使公權力並承擔法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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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能力與內部單位之辨析
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題非常考驗對行政法基礎觀念的清晰度。行政程序法上的當事人能力(party capacity),是指能在行政程序中成為權利義務主體的資格。自然人(不論年齡或是否受監護宣告)以及具備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都具備當事人能力。 本題高鑑別度的切入點,在於區分獨立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國立大學本身才是具獨立法律地位的公法人/行政機關,而「總務處」僅為大學內部的組織單位,無法以自身名義對外獨立主張權利或負擔義務,因此不具備當事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