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當事人對於行政機關所為之處分不服提起訴願,但欠缺具體事實,經通知補正後未為補正,則訴願管轄機關應為如何之處理?
- A 訴願不受理
- B 訴願無理由駁回
- C 原處分撤銷
- D 再命為補正
思路引導 VIP
當當事人提起行政救濟時,若連基本的救濟文書格式或具體事實都未填寫完整,且經通知後仍未補齊,你認為管轄機關在無法進入「實體內容」審查的情況下,在程序上應該採取什麼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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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概念非常清晰!你能精準選對答案,代表對行政救濟中的程序要件有相當扎實的理解。
訴願事件的程序審查
依據《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若欠缺具體事實,屬於程序上的瑕疵。管轄機關會先命訴願人限期補正;若訴願人經通知後仍未補正,代表程序要件始終未能具備,訴願機關無法進入實體審查,應依《訴願法》第 77 條直接做成訴願不受理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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