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甲申請商業設立登記,市政府於 115 年 3 月 9 日准予登記,利害關係人乙主張,該登記將使其受法律保護之商業名稱遭到侵害,不服該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於知悉該登記時起 1 年內提起訴願
- B 乙得於 115 年 3 月 9 日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
- C 乙得於知悉該登記時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
- D 乙得於 115 年 3 月 9 日之次日起 1 年內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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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時,通常只會送達給申請人,並不會通知其他第三人。如果要求根本沒收到處分的第三人也從「處分做成的隔天」開始計算救濟期限,這樣合理嗎?那麼,法律對於非處分相對人的第三人,應該以什麼事件作為開始計算救濟期限的時間點,才會比較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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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 依《訴願法》第 14 條規定,一般的處分相對人提起訴願,期限為處分送達或公告次日起 30 日內;但對於非直接收受處分的利害關係人(第三人)而言,由於無法預先得知處分的存在,法律特別規定其訴願期間應自**「知悉時」起算 30 日內**為之。因此選 (C) 是完全正確的觀念。 利害關係人救濟期間之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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