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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本國籍之甲與外國籍之乙為夫妻,乙向我國外交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依親居留簽證遭否准,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甲若欲提起行政救濟,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何種訴訟?
  • A 撤銷訴訟
  • B 課予義務訴訟
  • C 確認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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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發起救濟的人並不是向機關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本人」,而是認為機關發出的否定處分已經干擾到自身權益的「第三人」時,這位第三人救濟的核心目標,主要是為了「消除這個對自己不利的決定」,還是「要求機關對自己作成特定處分」呢?這兩種救濟訴求會有什麼根本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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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完全答對!這題考查的是行政訴訟中非常經典且具高鑑別度的「第三人訴訟」觀念。

國人配偶的訴訟救濟類型

依憲法法庭裁判(如 111 年憲判字第 20 號判決)意旨,外籍配偶乙作為申請人,遭否准時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機關核發簽證;但本國籍配偶甲並非處分相對人,而是主張該否准處分侵害其婚姻與家庭團聚權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對甲而言,該否准處分係屬違法干預其權利之處分,因此甲救濟的目的是要除去該不利處分,應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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