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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起訴狀應表明之事項?
  • A 當事人
  • B 起訴之聲明
  • C 案號與股別
  • D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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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訴訟發生的「時間順序」來思考:當一位民眾剛撰寫完訴狀、準備向法院遞交時,有哪些資訊是他此刻就能明確決定的?又有哪些資訊必須等法院正式收案處理後才會產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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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起訴狀之法定應記載事項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狀必須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以及「應為之聲明(即起訴之聲明)」。這三者是構成本案訴訟繫屬、確立審理範圍與當事人對立關係的核心要素,屬於法定必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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