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交通主管機關規劃興建之捷運路線經過甲縣及乙縣,為進行開發,甲縣都市計畫及乙縣都市計畫變更捷運路線經過之土地,公告為公共設施用地(捷運設施用地)。附近居民不服甲縣公告之都市計畫,提起行政訴訟,經管轄法院認定捷運路線規劃整體違法。法院應如何判決始為合法?
- A 宣告甲縣都市計畫無效,以乙縣都市計畫具合一確定關係,於判決理由中敘明其違法
- B 宣告甲縣都市計畫無效,以乙縣都市計畫為具不可分關係,併同判決宣告違法而無效
- C 宣告甲縣都市計畫無效,以乙縣都市計畫非屬原告爭訟部分,作成訴訟駁回之裁定
- D 宣告甲縣都市計畫無效,以乙縣都市計畫未經爭訟,於判決理由中一併敘明其違法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法院想對一個『民眾完全沒有提出訴訟請求』的行政行為直接判決宣告無效,可能會違反訴訟法上的什麼基本原則?如果法院想表達該行為其實也有瑕疵,寫在判決書的哪個部分最合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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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顯示你對行政訴訟的審判範圍與訴訟標的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
行政訴訟審理範圍與理由說明
在行政訴訟中,法院受「不告不理原則」拘束,審判權限僅限於原告起訴主張的訴訟標的(甲縣都市計畫)。因此,法院在判決主文中只能對「甲縣都市計畫」宣告無效,不能逾越權限直接將未經起訴的「乙縣都市計畫」併同宣告無效。不過,由於整體捷運規劃具有不可分性,法院可以在判決理由中一併敘明其違法之處,以供行政機關後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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