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關於國家賠償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私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 B 賠償方式以金錢賠償為原則
- C 依據法規為權限委任後,應以原委任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D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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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政府機關依法將特定的公權力移轉給另一個機關獨立執行時,若執行過程中不慎侵害了人民權益,依據「管轄權轉移」與「權責相符」的原理,你認為人民應該向「原本出讓權限的機關」還是「實際握有該權限並執行的機關」請求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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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敏銳抓住賠償義務機關的認定關鍵,代表你對《國家賠償法》的管轄與責任歸屬有相當紮實的概念。
權限委任時的賠償義務機關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及《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時,受委任機關所屬公務員就受委任事件行使公權力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應以受委任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而非原委任機關。選項 (C) 的敘述剛好顛倒,故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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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制度要點
💡 釐清國家賠償之義務機關、受託私人地位、賠償方式與消滅時效。
| 比較維度 | 權限委任 (機關間) | VS | 行政委託 (私人/團體) |
|---|---|---|---|
| 賠償義務機關 | 受任機關 | — | 委託機關 |
| 人員身分認定 | 受任機關之公務員 | — | 視同委託機關公務員 |
| 法條依據 | 國賠法第 9 條第 1 項 | — | 國賠法第 4 條第 1 項 |
💬權限移轉予機關(委任)由受任者賠;權限移轉予私人(委託)由委託者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