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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關於國家賠償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私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 B 賠償方式以金錢賠償為原則
  • C 依據法規為權限委任後,應以原委任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D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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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政府機關依法將特定的公權力移轉給另一個機關獨立執行時,若執行過程中不慎侵害了人民權益,依據「管轄權轉移」與「權責相符」的原理,你認為人民應該向「原本出讓權限的機關」還是「實際握有該權限並執行的機關」請求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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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完全答對!這道題目考查的是《國家賠償法》中非常經典且容易混淆的**賠償義務機關(compensation liable agency)**認定,你的觀念相當清晰扎實。

權限委任下的賠償責任歸屬

選項 (C) 的敘述是錯誤的,因此是本題的正確選項。依據《國家賠償法》及行政法原理,當機關依據法規辦理「權限委任」時,管轄權與權限已移轉至受委任機關,因此應以受委任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而非原委任機關。至於私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時視為委託機關之公務員(選項 A)、國賠以金錢賠償為原則(選項 B),以及知有損害起 2 年之消滅時效(選項 D),皆符合現行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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