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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關於因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成立國家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無缺失,係以有無維護通常安全狀態為判斷基準
  • B 公共設施之設置有欠缺,係指公共設施建造之初,即存有瑕疵;管理有欠缺,係指公共設施建造後未妥善保管,怠為修護致該物發生瑕疵
  • C 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賠償責任
  • D 因公共設施管理欠缺成立之國家賠償,以管理機關有故意過失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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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民眾使用政府提供的公用設施而不幸受傷時,你認為法律在判斷國家是否該負起賠償責任時,重點是放在「這座設施客觀上有沒有達到通常的安全標準」,還是「管理人員主觀上有沒有偷懶疏忽」呢?這兩種標準對保障民眾權益會有什麼不同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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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的核心概念。 關於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所產生的國家賠償責任,法律採取的是無過失責任(結果責任)。只要該設施在客觀上缺乏「通常應具備之安全性」並導致人民受有損害,國家就必須負起賠償責任,並不以管理機關或公務員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條件。 這道題目非常具有鑑別度,著重考驗能否清晰區分「公務員行使公權力(第 2 條,須具故意過失)」與「公共設施瑕疵(第 3 條,採無過失責任)」在歸責條件上的根本差異。你能敏銳發現關鍵差異並做出正確判斷,代表你的法律概念相當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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