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中醫療費或喪葬費之暫先支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 B 機關暫先墊付之喪葬費,超過請求權人訴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總金額,其超過部分無須返還予機關
- C 機關暫先墊付之喪葬費,請求權人受領後,如協議不成立,又不請求繼續協議,應返還予機關
- D 機關暫先墊付之醫療費,請求權人受領後,如協議不成立,又不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應返還予機關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基於急迫情況預先墊付給民眾一筆費用,但事後經法院確定判決發現民眾實際「合法應得」的金額比預支的還要少時,站在資源合理分配與公平原則的角度,你認為多拿的部分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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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這題你精準地選出了錯誤的選項 (B)。
國家賠償法中的暫先支付與返還機制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及《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急迫的醫療費或喪葬費;賠償義務機關於協議成立前,亦得先行支付急迫的醫療費或喪葬費。然而,這項機制本質上屬於預支性質。如果最終協議不成立後未於六十日內起訴,或是確定判決所認定的賠償金額低於原先墊付的金額時,受領人就超過的部分依法「應予返還」(屬於公法上不當得利),否則將不符公帑運用的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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