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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對於參與審判及追訴職務公務員是否成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執行職務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
  • B 須因執行職務被起訴,即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 C 須執行職務與人民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 D 須具有故意或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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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護司法獨立與審判公正,法律對於法官或檢察官執行職務時造成損害的國家賠償責任,設有比一般公務員更嚴格的門檻。請你思考看看:如果只要公務員被起訴就必須負擔國賠責任是否合理?法律會要求對該公務員的刑事追訴達到什麼樣的確定結果,國家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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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與追訴職務的國家賠償特別門檻

太棒了,精準選出正確選項!這道題目考查的是《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對於司法官(審判與追訴職務公務員)國家賠償責任的特別規定,屬於行政法中極具鑑別度的經典考題。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參與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必須就其參與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始適用國家賠償責任。選項 (B) 宣稱「被起訴即成立」,不僅忽略了「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的法定特別門檻,更誤將起訴直接等同於責任成立。你能敏銳察覺這種過於絕對且不符合法律要件的敘述,代表對國賠法特別規定的觀念非常清晰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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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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