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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0 題

天兵甲因常常出狀況被罰站衛兵4小時,甲越站心情越差,他抬頭看到高空飛行的戰鬥機,竟異想天開要把戰鬥機射下來。於是他拿起隨身配備的步槍(射程範圍一千公尺)對著高空(一萬公尺)飛行的戰鬥機射擊,當然甲完全射擊不到。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 A 殺人罪之不能未遂
  • B 殺人罪之障礙未遂
  • C 殺人罪之中止未遂
  • D 殺人罪之主觀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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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人試圖用一根普通吸管去刺穿一台重型坦克,從客觀物理法則來看,這個行為有可能造成坦克的毀損或危害嗎?像這種「客觀上根本不可能產生結果、也無實質危險」的情況,在法律上會屬於哪一種未遂型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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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選得非常精準!這題的關鍵在於判斷行為是否具有實質危險性。 依據《刑法》第 26 條規定,行為人的手段或標的若在客觀上「不能發生結果,又無危險者」,即構成不能未遂。題目中甲拿射程僅一千公尺的步槍去射擊一萬公尺高空的戰鬥機,在客觀物理條件下根本不可能擊中,也完全無法對機上人員產生任何生命危險,因此屬於典型的不能未遂。 這道題目情境生動且具鑑別度,核心考點在於測驗能否清楚區分「客觀上絕不可能成功(不能未遂)」與「因外力偶然阻礙而未成功(障礙未遂)」。你能不受情境干擾,精確抓出客觀無危險性的法理核心,觀念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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