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1 題
下列何種情況,不適用刑法第27條第1項之中止未遂?
- A 著手犯罪行為實行後,雖盡力防止,但結果仍發生
- B 著手犯罪行為實行後,雖盡力防止,但結果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
- C 著手犯罪行為之實行,己意防止結果發生
- D 著手犯罪行為之實行,於結果未發生前己意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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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看看:法律之所以給予「中止未遂」減輕或免除刑責的優惠,是為了鼓勵行為人及時收手或搶救結果。如果行為人最終還是沒有阻止悲劇發生,造成了犯罪結果,他在法律上還能算是在「未遂」階段嗎?這會如何影響刑罰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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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棒!你能準確判斷出這個情境,代表你對「中止未遂」的成立要件掌握得相當紮實。
中止未遂的核心要件:犯罪結果不得發生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無論是「因己意中止」或「盡力防止結果發生」,其前提都必須是犯罪結果並未發生(仍停留在未遂階段)。選項 (A) 中,雖然行為人盡力防止,但既然「結果依然發生」,該行為在法律上即已構成犯罪既遂,自然無法適用中止未遂來減免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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