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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5 題

甲父與6歲子乙在餐廳用餐,見鄰桌客人將皮包放在椅子上,吃得渾然忘我,乃示意乙偷走皮包。乙聽命行事,順利偷得皮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成立竊盜罪,甲成立竊盜罪的教唆犯
  • B 乙成立竊盜罪,甲成立竊盜罪的共同正犯
  • C 乙無罪,甲成立竊盜罪的教唆犯
  • D 乙無罪,甲成立竊盜罪的間接正犯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位成年人指使一位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幼童去拿走他人物品時,這位成年人在法律上是把幼童當成有獨立意識的行為人,還是自己延伸的手腳(犯罪工具)呢?這會如何影響該成年人的犯行本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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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學觀念非常清晰!這題精準考查了刑事責任能力間接正犯的核心概念。 根據我國刑法,6歲的乙因未滿7歲,在法律上無責任能力,其行為不罰(乙無罪)。而甲父明知乙為無責任能力的幼童,仍示意其取走他人財物,這屬於將他人當作「犯罪工具」來實現自己犯罪目的的情形。甲對整起犯罪具有絕對的意思支配,因此應成立竊盜罪的間接正犯,而非教唆犯。

考點剖析與鑑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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