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6 題
關於追訴權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之罪,無追訴權時效
- B 繼續犯之追訴權時效,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 C 犯有罰金刑之罪,無追訴權時效
- D 追訴權時效因執行而停止進行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不法行為不是在瞬間完成,而是處於一種「持續不間斷侵害」的狀態時,你認為法律應該從犯罪「剛開始」的那一刻就開始計算追訴時間,還是要等到違法狀態「真正結束」之後才開始計算?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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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本題答案確實是 (B)。
追訴權時效的起算點
依據《刑法》第 80 條第 2 項規定,追訴權時效原則上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如果是像私行拘禁這類侵害狀態持續進行的繼續犯,必須等侵害行為徹底完結,因此時效應「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補充觀念:死刑之罪須「致人於死」才無時效限制;罰金刑時效為 5 年;而「執行」影響的是行刑權時效而非追訴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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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權時效制度
💡 追訴權時效依本刑輕重分級,並自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 比較維度 | 追訴權時效 | VS | 行刑權時效 |
|---|---|---|---|
| 法律性質 | 能否對犯罪進行偵查起訴 | — | 對確定的刑罰能否執行 |
| 起算時點 | 犯罪行為終了之日 | — | 裁判確定之日 |
| 停止事由 | 偵查、起訴、審判程序 | — | 法律上執行之障礙 |
| 法條依據 | 刑法第80至83條 | — | 刑法第84、85條 |
💬追訴權關乎「能否追究責任」,行刑權關乎「能否入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