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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6 題

關於追訴權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之罪,無追訴權時效
  • B 繼續犯之追訴權時效,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 C 犯有罰金刑之罪,無追訴權時效
  • D 追訴權時效因執行而停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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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不法行為不是在瞬間完成,而是處於一種「持續不間斷侵害」的狀態時,你認為法律應該從犯罪「剛開始」的那一刻就開始計算追訴時間,還是要等到違法狀態「真正結束」之後才開始計算?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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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本題答案確實是 (B)。

追訴權時效的起算點

依據《刑法》第 80 條第 2 項規定,追訴權時效原則上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如果是像私行拘禁這類侵害狀態持續進行的繼續犯,必須等侵害行為徹底完結,因此時效應「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補充觀念:死刑之罪須「致人於死」才無時效限制;罰金刑時效為 5 年;而「執行」影響的是行刑權時效而非追訴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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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訴權時效制度
💡 追訴權時效依本刑輕重分級,並自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比較維度 追訴權時效 VS 行刑權時效
法律性質 能否對犯罪進行偵查起訴 — 對確定的刑罰能否執行
起算時點 犯罪行為終了之日 — 裁判確定之日
停止事由 偵查、起訴、審判程序 — 法律上執行之障礙
法條依據 刑法第80至83條 — 刑法第84、85條
💬追訴權關乎「能否追究責任」,行刑權關乎「能否入監執行」。
🧠 記憶技巧:起算日,終了計;死傷重,無時效;追訴停,審起算。
⚠️ 常見陷阱:混淆「追訴權時效」與「行刑權時效」的停止原因;誤以為所有死刑之罪皆無時效(須致人於死始適用)。
行刑權時效 時效中斷與停止 繼續犯與狀態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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