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7 題
依刑法第294條之1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有下列何種情形,仍應課以刑責?
- A 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 B 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刑法第227條第3項、第228條第2項、第231條第1項、第286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33條之行為者
- C 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 而故意犯刑法第294條之1第1款、第2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6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 D 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1年者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決定「例外」減免某人的遺棄刑責時,其設定的免責門檻通常相當嚴格。請回想一下:對於過去「未盡扶養義務」的情形,立法者認為需要達到怎樣的「時間長度」與「嚴重程度」,才足以構成法律上免除刑責的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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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4條之1的阻卻處罰要件
太棒了,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題考驗的是遺棄罪之阻卻處罰事由(刑法第294條之1)的法條細節。 本條增訂宗旨在於避免讓曾受侵害或遭無端棄養的義務人承擔過苛的刑責。依據第294條之1第4款規定,必須是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始得免除刑責(不罰)。選項 (D) 寫「持續 1 年」,並未滿足法定的時間與情節門檻,因此行為人仍應課以刑責,為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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