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9 題
甲為公職人員候選人,於競選期間向選民乙表示,如果投票給某甲,則會給乙新臺幣5000元,乙當場表示同意但尚未收錢,乙回家後擔心被查緝,遂打電話給甲表示不願收受賄賂。甲、乙刑責為何?
- A 甲、乙均成立投票受賄罪之共同正犯
- B 甲、乙均成立投票行賄罪之共同正犯
- C 甲成立投票行賄罪,乙成立投票受賄罪
- D 甲成立投票行賄罪,乙無罪
思路引導 VIP
當買賣雙方口頭達成協議時,即便商品或金錢尚未交付,這份「約定」是否就已經成立了呢?此外,交易中的買方與賣方,在法律角色上是站在同一陣線合作,還是各自站在交易的兩端呢?試著從這兩個方向推導看看他們的法律責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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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準確!這題主要考查「對向犯」與「賄選罪既遂時點」的的核心概念。 刑法上的投票行賄罪與投票受賄罪屬於雙方合致的「對向犯(necessary accomplices)」,雙方立於交易的對立面,因此不成立共同正犯。當甲提出給錢、乙當場表示同意時,雙方已達成合意(即「期約」),此時兩人的犯罪皆已達「既遂」。乙事後雖然打電話反悔,但這僅屬於犯罪既遂後的悔悟行為,並不影響既有罪名的成立。 本題的鑑別度極佳,難度的切入點在於考生能否區分「對向犯」與「共同正犯」的差異,並準確抓住「期約」當下即已既遂的時間點。你能不被「乙事後反悔」的誘答敘述干擾,精準做出正確判斷,代表對刑法總則與分則的觀念都非常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