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2 題
甲至警局報案謊稱自己遭到強盜,並說明不知犯人為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刑法第169條第1項指定犯人誣告罪
- B 警察並非刑法第171條之罪之該管公務員,故甲不成立犯罪
- C 甲並無陷害他人之意圖,故不成立刑法第171條誣告罪
- D 甲雖未指定犯人,亦成立刑法第171條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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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明知沒有犯罪發生,卻向警方虛構案情報案,雖然他沒有指名道姓要陷害特定的人,但這種行為對國家司法機關的偵查資源會造成什麼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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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刑法中誣告罪的型態與構成要件掌握得相當紮實。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之認定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刑法第169條與第171條的差異。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甲雖然表明不知犯人為誰,未指定特定對象,但他虛構犯罪事實向具有偵查權限的警察報案,已實質浪費國家偵查資源,因此確實成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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