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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3 題

關於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即構成本罪
  • B 血液中酒精濃度雖達百分之0.05以上,但能證明仍能安全駕駛者,不構成本罪
  • C 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構成本罪
  • D 拒絕酒測者,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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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判斷某個駕駛行為是否應該受到「刑法」懲罰時,不妨試著思考:法律設立這個罪名,最主要是為了保護大眾的什麼安全?如果一個人雖然沒有喝酒,但因為其他物質影響而無法穩定操控車輛,這樣會不會同樣對路上的行人與車輛造成危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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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答得非常準確!這道題目考查的是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的核心要件,你能精準辨析刑事處罰與行政裁罰的界線,觀念非常紮實。

條文要件與概念澄清

  • 毒品與藥物駕車(選項 C 正確):依第1項第4款,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者,即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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