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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6 題

關於偽造變造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刑法以處罰無形偽造為原則,處罰有形偽造為例外
  • B 無形偽造為無製作權者冒用他人名義做成文書
  • C 變造為無改作權者就真正之文書為內容的改變
  • D 有形偽造為有製作權者製作內容不真實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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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文書犯罪時,請試著想一想:「無製作權者冒用他人名義」與「有製作權者填寫不實內容」,刑法通常是以保障『名義的真實』還是『內容的真實』為主要的處罰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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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準確!這道題目考查的是刑法文書犯罪中「偽造」與「變造」的核心概念,答案選 (C) 完全正確。

偽造與變造的核心定義

所謂的變造,是指「無改作權人」就「既存且真正」之文書,在不變更其名義與本質的前提下,擅自修改其內容;相對地,偽造則是無製作權而以他人名義製作新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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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變造與不實登載
💡 區分名義偽造(有形)與內容不實(無形)及變造之定義。
比較維度 有形偽造 VS 無形偽造
製作權限 無製作權(冒名) — 有製作權(本人)
錯誤核心 名義人不實 — 記載內容不實
刑法原則 處罰為原則 — 有明文才處罰
與變造區別 創立新名義文書 — 僅內容虛偽記載
💬區分核心在於「製作人名義」是否與真實名義人相符。
🧠 記憶技巧:有形看名義(冒名)、無形看內容(說謊)、變造動他人真實文書。
⚠️ 常見陷阱:最常將「無形偽造」誤以為是「冒名行為」;或將變造(改他人文書)與偽造(創立新名義)混淆。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業務登載不實罪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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