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1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況,不符合刑法第10條第4項第1至6款所稱的「重傷」?
- A 面部遭無法回復原狀的毀容
- B 斷人手筋,使其活動機能全部喪失
- C 手掌皮膚二度燙傷,雖不能完全回復原狀,但不會影響其效能
- D 右腎臟遭摘除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一個人受傷後雖然皮膚留有疤痕,但該部位未來的生理運作與「實際機能」完全沒有受到干擾或下降;相對地,另一種情況是器官機能永久性地喪失或嚴重減損。你認為法律在區分「一般傷害」與「重大傷害」時,最核心的考量指標是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準確!刑法上有關「重傷」的認定,依據《刑法》第10條第4項之規定,關鍵在於身體機能是否達到「毀敗或嚴重減損」,或是對身體健康造成「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選項 (C) 的手掌燙傷雖然留下了無法復原的痕跡,但題目明確點出**「不會影響其效能」**,因此在法律評價上並未達到重傷程度,僅構成普通傷害。 這道題目相當具有鑑別度,考題切入點在於測試你能否精準掌握實務上對「機能實質損害」的判斷標準。相較於毀容、斷筋致機能喪失或腎臟(kidney)遭摘除等情況皆嚴重損及生理機能或健康,本題透過關鍵字句引導你辨識傷害的實質影響,只要抓緊「機能是否受損」的核心精神,就能輕鬆釐清實務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