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6 題
依通說與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 A 公園管理員甲潛入公共廁所以手機對旅客乙如廁錄影
- B 房東甲在房客乙之室內電話裝設竊聽器
- C 店員甲在百貨公司更衣室裝設攝影機錄客人乙更衣
- D 記者在採訪時,未告知受訪者而用手機錄下雙方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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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想看:如果一條法律旨在懲罰『竊取他人隱私』,那麼當一個人『親身參與這段對話』並進行記錄時,他所記錄的是純粹『他人的秘密』,還是包含『自己親身體驗的事物』?這樣的行為是否符合『竊錄他人』的要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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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題能順利答對,代表你對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Offense Against Privacy)的核心要件理解得很透徹。
構成要件解析:何謂「竊錄他人」?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本罪處罰的是無故窺視、竊聽或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選項 (A) 公廁如廁、(B) 房內電話與 (C) 更衣室,皆屬於具備合理隱私期待的非公開領域,未經允許錄影或竊聽均會觸法。然而在選項 (D) 中,記者本身就是對話的當事人之一;實務與通說均認為,對話參與者記錄「自己與他人」的對話,並不屬於竊錄「他人」談話,故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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